江西替考舞弊案 处理结果难服众
备受关注的江西高考替考案有了处理结果,截至目前,根据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不少舆论质疑,相对于这起替考作弊案所产生的恶劣影响,没有深度调查、没有严厉反腐,这一处理结果过于“轻飘飘”“不痛不痒”。
备受关注的江西高考替考案有了处理结果。截至目前,根据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其中,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已按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也给予相应处理。
不少舆论质疑,相对于这起替考作弊案所产生的恶劣影响,没有深度调查、没有严厉反腐,这一处理结果过于“轻飘飘”“不痛不痒”,比如22名参与作弊案的公职人员,只有3人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余的19人只是党内和行政问责,其中有5人只是给予警告处分,包括党内严重警告、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针对网友质疑“处罚太轻”、作弊风险低等质疑,7月8日,人民日报评论文章认为,处理结果充分回应了教育部“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表态,其所依据法律基本清晰。正所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不同的人看一件事,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无论是怎样一种处理结果,都难免引发争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值得思考的是,高考舞弊屡禁不止,究竟该如何应对?
高考作为我国监考最严格、制度最健全的考试,却屡屡爆出舞弊丑闻,且作弊手段推陈出新,甚至形成了一张隐秘的替考网络,指纹验证、核对证件防范措施等均可从容应对。无论是拿着雇主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场替考的“硬考”,还是而通过伪造证件进行替考的“软考”,无不大行其道。严肃的高考被明码标价,考试的神圣性、公正性荡然无存。
考试只是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而已,为什么这么多人费尽心思的走“捷径”呢?为什么高考舞弊始终不能禁绝?
现实生活中的任何行为都应讲求成本效益原则,考试作弊行为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追求考试结果的最优化是其至上的原则。也正是这种利益效应的存在,正是因为考生作弊所付出的成本小于其所得到的收益,所以在权衡利益得失时可能会作弊。
这样,考试作弊的考生通过作弊就提高了没有作弊考生的成本,降低了守规者的收益,所以当其他考生看到考试作弊的考生得到更多的收益后,有相同情形的考生可能会更容易做出决策,紧追其后而作弊,以获取更多的收益。这样考试作弊的人迅速扩大,人数就会越来越多,考试作弊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从系统性来看,眼下整个社会考试舞弊成风,网上出现了许多叫卖答案的信息,“软考”“硬考”花样翻新,显然是规章滞后、监管运作和惩戒机制失灵造成的。由于“考试法”难产,法律在打击高考舞弊上存在缺陷,收益大于违法成本,舞弊自然泛滥开来。
考试舞弊犹如白蚁噬堤,尽管是个别的、局部的,但如果得不到有力遏制,势必严重影响考试的权威性,败坏社会风气,动摇公众信念,影响社会稳定。通过枪手代考,舞弊者得到高分成绩,意味着将其他考生被挤出录取名单,这让平时努力学习却遵纪守法的考生充当了牺牲品,既是对教育的亵渎,也是是对法律的蔑视。
应对高考舞弊,可运用破窗理论,实施“零度容忍”政策,防止第一扇“破窗”出现。“破窗”与舞弊有很多共同点,二者都对破坏者有心理暗示作用,对破坏者的破坏行为起着潜在的鼓励和纵容作用,并且都可能由最初的轻微不轨导致最终无法挽回的沉重损失。对于影响深远的“小过错”,“小题大做”去处理,以防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及时修好被打破碎的窗户玻璃的明智举措。
高考,无非是为了大学。笔者的疑问在于,我们为什么要读大学?读大学,究竟要读什么?毕业后,又能做什么?从根本上说,高考作弊问题根源于中国高考制度本身的负效应——“唯升学率至尊”的价值取向。
因此,从长远利益出发,全社会必须学会理性对待考试,变革考试观念,即当下更应关注“转换考试改革的思考方式”。简言之,即使一个学生注定成为一名考试失败者,那也只不过是他在考试中失败,而不能由此推断其一生。即便考试失败者已经正在从事着相比考试胜利者更加不体面的社会工作,也应该同样受到整个社会等量的尊重。
其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成才之路亦是缭乱纷繁。我们应倡导“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多元价值观念,不应简单划一地以传统价值观评判人生选择。如此,才不至于有这么多人将其一生的砝码都压在一场高考上,纵容了这么多人加入到舞弊的队伍中来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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